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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检普法–国企工作人员私自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?

作者: 管理员
时间:2021-04-27

党的十八大以来,随着正风反腐的步步深入,一些违纪违法的国企人员相继被查处。这些国企人员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企业资源、资产、资金的管理处置权,也容易成为不法之徒争相“围猎”的对象。有人就是利用职务之便,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巨额工程款据为己有。国企高管通常掌控密集资金,也使得国企贪腐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,影响恶劣。

 

案件经过:

董某,1956年10月出生,1976年11月参加工作,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曾任某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(集团)有限公司董事、副总经理,某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、副总经理、高级专务,兼任某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风投公司”)等国有控股或参股投资管理公司、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。2016年11月退休。

2002年至2017年间,董某利用其担任风投公司等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在企业经营、股权投资、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,索取、非法收受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周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,折合人民币共计1048.88715万元。其中,董某于2011年2月,收受周某给予的某生物公司500万股股权,当时价值人民币860万元,双方约定由周某代持,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。至案发时,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,股权已没有实际价值。

2014年至2015年,董某作为风投公司董事长,违反规定,先后决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认购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、投资人民币2301万余元用于认购某生物公司股权,共造成风投公司损失人民币2801万余元。

接受调查期间,董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全部罪行,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款物。2019年5月8日,董某被开除党籍。

2019年8月14日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董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,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,包括古玩、字画、玉器等及现金人民币115.38715万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小编说法:

根据《刑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: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

本案中,董某作为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收受财物情况属实,构成受贿罪的主客体构成要件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三条,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(一)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(二)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(三)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在经济交往中,主体身份是国有企业或国家工作人员且暗中收受回扣的;以受贿论。除回扣以外,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,如佣金、信息费、顾问费、劳务费、辛苦费、好处费。根据这些规定,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,应以受贿论处。

小编提示:

纪律面前没有特殊,必须用同一部党章、同一套纪律衡量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行为,让国企人员感受到纪律的威严。随着一批批违纪违法国企人员落马,一支守纪律、讲规矩的国企领导干部队伍正在建立起来,一个风清气正人心顺的良好发展环境正在形成。全面从严治党,为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的效果正在显现。

信息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

 

【注释: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,不能作为法律纠纷佐证使用】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撰稿:高明春(党群工作部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编辑:熊一(董事会办公室)